信用警示详情
市场监管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 ||||||
列入时间 | 列入原因 | 决定机关 | 移除日期 | 移除原因 | 移除机关 | |
目前公司无列入经营异常 | ||||||
行政处罚信息 | ||||||
决定日期 | 处罚文书号 | 处罚类型 | 决定机关 | 处罚内容 | ||
目前公司无行政处罚信息 |
劳动部门
决定日期 | 处罚文书号 | 处罚类型 | 决定机关 | 处罚内容 | |
目前公司无劳动处罚信息 |
纳税信用
发布日期 | 案件性质 | 处罚信息 | 纳税人识别号 | 处罚机关 | |
目前公司无欠税信息 |
环境保护
决定日期 | 处罚文书号 | 处罚类型 | 决定机关 | 处罚内容 | |
目前公司无环境处罚信息 |
安全生产
决定日期 | 处罚文书号 | 处罚类型 | 决定机关 | 处罚内容 | |
目前公司无安全处罚信息 |
海关信用
决定日期 | 处罚文书号 | 处罚类型 | 决定机关 | 处罚内容 | |
目前公司无海关处罚信息 |
法院信用
立案时间 | 案号 | 裁判文书 | 执行法院 | 执行情况 |
2022-05-15 | (2021)湘01民初187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曾永林: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限曾永林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本金人民币300万元;二、限曾永林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自2019年1月27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人民币225175元,并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人民币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利息至本金清偿之日止(适用该利率标准不得超过年利率4.8%);三、驳回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52.71元,由曾永林负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湘01民初1877号,自公告之日起30天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